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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

 说明:本文的观点受到方兴东博士的观念的启发,主要内容刊登与《产权市场》2005年第3期。

 

摘要:当代的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扩大而不是缩小世界知识鸿沟、维护发达国家和大公司利益的工具,成为国际和国内市场摩擦的一个焦点,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已经提到议事日程,改革呼唤科学的理论。本文根据知识产权的可共有特点提出并论证了知识产权法应当遵循的黄金分配法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可更有产权    黄金分配原则

  知识产权的争议是当代国际争议和摩擦的焦点之一。争议和摩擦根源于不同国家和集团利益的冲突,表现为新旧全球主义之争。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起源于欧洲的现有的世界知识产权的体系,当今已经事实上成为扩大而不是缩小世界知识鸿沟、维护发达国家和大公司利益的工具。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时刻,需要借助一种超越商业利益的理论的力量来克服克服认识上分歧,为一个更合理的世界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奠定基础。新全球主义提出了要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秩序,强调知识产权和标准应该在垄断和竞争之间保持均衡发展,从而使得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能够保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保存均衡。这一主张是合理的。但什么样的状态才算“均衡”,还缺少一个明确理论和标准。本文试作这方面的探索。

黄金分配原则的确立

面对知识产权,我们首先应当确立这样一个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可共有并应当促进共有的产权。

起源于物权的产权是以排他性为前提的。知识产权在不转让时候也具有排他性。一旦转让知识产权就突破了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的转让是完全转让,转让者转让后不再拥有所转让的物质了。知识产权是信息形态的产权,转让后的知识还保留在创新者的大脑中,无法剥夺。

知识产权具有信息的可分享性,分享性是知识的独特的优越性,可以由一人或者少数人研发提供社会需要者共同享用,给社会带来普遍的福址。而且,知识产权越是分享,所带给社会的福址也越大。因此人们说知识是全人类的共同的财富。

为此,知识产权的法律的立足点如果仅仅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利益就将阻碍分享陷入歧途;知识产权的法律的目的应当是首先立足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分享,使社会因为分享获得最大福址,与此同时也因为分享的最大化给创新者带来收益的最大化。

正因为知识产权是创新者和使用者可共有的一种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需要在创新者和社会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

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根据知识产权的可共有性和促进分享的需要,合理的知识产权分配的理论原则很简单:

创新者的投入产出比和使用人(分享人)的投入产出比相等。这种合理分配的理论我们称为黄金分配原则。

黄金分配原则根据是:让投入要素的产出比均等化可以使社会人力资源实现产出最大化的优化配置。这里,我们将人力资源的社会配置做宏观角度的考察,略去个体性的差异,仅仅保留人力资源的种类和水平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人力资源的教育、培训健康等投入越高、使用中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越高,产出就越高。人力资源的产出中需要多种要素的投入,每种要素对于人力资源都有投入产出的效应。这种投入产出的状况是十分复杂和多样的。但可以设想,在一个各种要素均自由竞争的市场上,人力资源的实现自己的最大的产出,多种要素投入的组合中将趋向对于人力资源的投入产出比的均等化。设想有一种要素,投入人力资源的产出比高于平均,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将倾向增加这种要素的投入,增加的结果,会产生投入产出的收益递减,直到该要素的投入产出比接近平均值。如果某项要素的投入产出比低于平均,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将放弃这种不利产出最大化的要素的投入。知识产权产品是人力资本投入要素的一种。其特点在于同一种知识产权的产品,对于人力资本的产出的贡献是不等的。根据上述的论证,在要素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它的投入将和人力资本的产出成正比的。

由于知识产权产品对于每个人的产出能力显然不等,如果支付相等的价格,将造成相对不同产出者的投入成本的巨大差别。低产出者将因为知识产权产品的投入产出比低于平均,也就是其价格相对需求而言太高而放弃购买和使用。这对于低产出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以及社会三方都造成损失。如果反过来,我们根据不同人群收入水平来支付知识产权的成本,知识产权的产品对于每个人群的投入产出比将相等,每个人群人都获得了利用知识产权产品的同等机会。

知识产权的特点在于一旦确立,研发者的投入就成为了“沉没成本”了,但产权产品的复制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在用户可以区隔的条件下实行差别低价本来就是信息产品谋求最大收益的惯例。但差别定价既价格歧视,可以仅仅有利于生产者而不利于消费者者,也可能同时有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我们的黄金分配原则使得知识产权在价格可区隔条件下同时有利于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这使得知识产权有理由也有必要利用和创造价格可区隔市场条件,实行黄金分配的原则。

中国和美国是可区隔的知识产权市场,中国人以工资收入为代表的产出,按美元计算约为美国的50分之一。我们假设号称关心用户微软的操作系统在美国的价格是合理的,即它的投入产出比和其他要素的投入产出比相等。根据黄金分配原则,微软的操作系统的中国价格应当是美国价格的50分之一,这就是微软操作系统在中国的合理价格。以微软的Windows98升级版为例,在美国价格为79-89美元(美国消费者协会数据),不到美国普通工人一天的工资,在中国的合理价格应当是13元左右人民币左右。但微软在中国所确定的价格却高达1198元,反而高出美国60%以上,是普通中国就业者一个月左右的工资。这个例子说明,为了同样的人力资本的产出,中国的人在微软的知识产权上要比美国投入高50倍的成本。在如此不合理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的格局下,难怪盗版在中国也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会泛滥了。

回顾历史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由于当时还没有全球性知识产权体系的存在,在科技方面较为落后的美国对来自欧洲的先进技术采取了自由模仿和改造的方法加以学习。美国利用了这一特殊的空隙时期,不支付知识产权代价的方式,迅速发展起来。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世界无法后退到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的历史时期了,但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给现有的发展中国家创造像美国当年那样的可以便利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的条件的法律环境?

当今富国和穷国的发展差距根源上是知识拥有的差距,知识拥有的差距导致了人素质的差距,人素质的差距导致了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差距。而知识差距的核心就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最新科技成果。

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由于没有体现黄金分配原则,仅仅维护了富裕国家和创新开发投入财团的利益,更没有体现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因而是不合理的,由此引起持续的争议和残缺的执行,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知识产权法的执行。

黄金分配原理的图解

黄金分配原则符合经济学符合资源的优化配置原理,我们可以用下图加以说明:

  

图中,兰色代表某知识产权产品的供给曲线。随着价格的降低,市场的数量需求将增加,构成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知识产权的供给曲线和一般的物质产品的供给曲线有着巨大的差别。一般产品的供给曲线是向上倾斜的,价格增加,将刺激供给增加。知识产权产品的特点在于其复制成本的几乎为零,带来的无限供给的可能性,这样供给就由需求来决定。因此价格越低的情况下,需求越旺,因而供给才越高,这是知识产权产品的通用的规律。

红色曲线代表某知识产权的需求曲线。

A、 BC代表可以区隔的市场。(比如,A可以代表发达国家的市场,B

以代表中度发达地区的使用者市场,C可以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

不同的区隔市场的使用者由于偏好的不同形成不同的需求曲线。偏好的不同

主要决定的因素是群体的收入水平。(其他影响因素还有替代。互补产品、预期价格等,他们在不同区隔市场的不同我们为了讨论方便予以同质化处理。)

这样,如果知识产权所有者仅仅按照市场A的群体的需求定价,它的收入仅

仅为高度为1的长方形的面积。

市场B和市场C的使用者均无法购买效用该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定价

相对于他们的收入水平太高,中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通使用者均无力购买。)

如果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根据三个价格可分割市场的使用人的三种需求曲线,

制定了三种价格(途中价格轴上123三种价格水平),结果三个市场的使用者的需求均获得了满足。同时,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产品的生产人,将同时获得三个市场是收益(由图中123的三个不同高度的长方形的面积来表示)。

这样,由于实行的可以和可区隔市场的和使用者需求曲线分别交叉的价格即

和使用者的收入水平相当的价格,实现了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的效用的最大化。

            黄金分配法则与人类基本价值

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符合人类最基本的自由平等价值和论理准则。

对于自由而言,有消极和积极的自由的区别。

消极的自由就是不妨碍他人自由为前提的自由。这和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没有联系。因为知识产权的自由定价并没有妨碍他人的选择的自由。

积极的自由就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发展权利的自由。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发展即自由》一书中强调,自由不但是通往发展的道路,而且也是发展的目的。这种积极的自由和知识产权的分配息息相关。因为知识从根本上将是人类的共同的财富,也是每个人发展都需要的重要的条件。知识产权价格的合理化关系每个人利用人类知识成果发展的基本权利。

黄金分配原则,就是要让所有人都有条件从自己的经济条件出发可以享受知识产权的自由,让每个人具有和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发展条件

关于平等,有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区别。

完全的结果平等意味绝对的无差别分配,它严重妨碍经济的效率,也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我们只能够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针对分配的两级分化,给予一定程度的纠正。

机会的平等还可以划分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

形式的机会平等和知识产权的分配没有联系。在知识产权的自由定价面前,所有人接受与不接受形式上是平等。

实质的平等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过问个人接受的条件的现实的不平等,要求能够区别对待个人条件的差别,通过区别对待形成实质上的平等。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要求区别人的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确定产权的不同的价格,这是实质平等理念的体现。

人们熟悉的罗尔斯是当代世界研究正义和平等的权威。在他的代表著《正义论》中说:“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开平等原则)。(约翰·罗尔斯《正义论》P60 

“平等的正义性要求我们的制度建构应保障:“1、每个人都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2、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并使以往受益最少者享有较大的利益(差别原则)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同上书P83

市场经济的“最少受惠者”就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发展中国家使用者和所有低收入的群体,按照他们的收入水平定价就是体现他们的“最大利益”。

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也符合论理消费的原则。从上个世纪90年代来,发达国家兴起了一股论理消费Ethical Consumption运动。该运动针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世界两级分化的状况,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工的利益被跨国公司剥夺的状况,主张对跨国公司施加影响,让其将更多利益留给发展中国家的劳工。他们还主动的附加购买商品的费用返还给发展中国家的劳工。

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要求的论理消费的原则,不需要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为发展中国家使用者补贴支出,只需要他们向跨国公司施压,让公司按照发展中国家的收入水平制定知识产权产品价格。

按照发达国家的普通人的购买力合理定价的知识产权产品,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和发达国家的部分低收入人,将购买不起。盗版实际上是纠正价格不合理的市场化的产物。需要知识产权的低收入的消费者明明知道不合法和不道德但又由于支付不起而选择盗版产品。强化打击盗版的努力,收效甚微,又消耗了国家和企业巨大的财力,还造成不间断的国际摩擦。全球盗版的泛滥,毒化了人们的道德意识,也从反面告诫我们现有产权制度存在问题。

实行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知识产权的价格一旦和发展中国家的人的收入协水平协调,将十几倍几十倍的下降,将和盗版的价格接近起来。盗版将无利可图,加上违背公德,自然将销声匿迹了。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将受到根本限制限制,但由于消除了盗版,其利益将不会收到多大影响(也许还可能增加)。发展中国家将获得接近于19世纪美国那样不受国际知识产权限制利用国际知识成果的条件,这将大大有利于这些国家的发展。

现代知识产权激进思想的置疑

由于对于现代知识产权的弊端的认识产生了一些否定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思想,形成了值得我们重视的一股思潮。但他们的思想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理。

现任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米歇尔·博俊,是国际知识产权问题广泛注目的有反叛精神的代表。博俊的颠覆性的思想集中表现在在《完全竞争力的创新》(Perfectly Competitive Innovation)研究报告种。这份报告得出这样几个主要结论: 第一,在外在因素影响甚小的、完全竞争的环境中,技术创新的历史进程最易为人所了解;第二,国家授予创新者的独占权对自然生态或社会并无实质益处;第三,从社会价值的观点而言,现行的著作权法或知识产权法案将奖励独占,对未来的创新并无激励作用。

该报告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无实质益处”的观点否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产权。这种客观的产权存在需要法律的保护。不保护将不利于知识的创新和发展,这已经被近代欧洲知识产权创立以来科技的发展和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等发展种国家的科技的落后所证明。主张取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显然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

作者所主张的知识产权如果处在完全竞争并非作者所期望的那样是知识产权的理想的境界。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创新、生产和销售将出现两极分化,获益或者获益最多的将不是创新者,而是能够将创新转化为产品谋利的人,尤其是大公司。因为大公司有最好的条件去创新和购买创新,有最好生产条件和销售创新产品的条件。这样,所有小人物的和小公司的创新将无法获益,或者获益很少。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由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小人物的和小公司的创新,它也确实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将知识产权制度全盘否定。作者所设想的自由创新需要特殊的条件,不为谋取经济利益而创新的环境。这只有在基础科学的创新领域才是可行的。在经济利益至上的商业领域是行不通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产品的国际价格要和该国的人均产出水平相当才符合黄金分配原则。为此,应当将黄金分配原则列入国际知识产权法。合理的原则进入法律还需要结果努力。发展中国家应当应当联合起来共同力争,还要以为发达国家的利益承担打击盗版的责任为交换条件来据理力争。

为了支持最贫困国的发展,对于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的支付可以比黄金分配原则更为优惠,对于医药、农业生产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对于这些国家可以实施免费。

在知识产权价格的国际区别化的同时,在国内也应当根据人群收入的不同,创造可区隔的不同的价格。如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学生、退休的老人以及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等可以实行价格上的优惠。

知识产权的价格由创新者制定,创新者往往为了尽快收回成本并盈利违背社会最大利益的价格,最终也损害了自身的最大利益。国家可以采用降低创新成本的支持手段协助创新者克服短视效应。

我国部分学者主张采用发展中国家弱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的方式,用这种方式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符合法律面前所有国家和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区别对待的是法律的条文和原则而不是法律的执行。弱化保护受害的首先是发展中国家的自身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

【作者: 陈体滇】【访问统计:】【2005年12月6日 星期二 13:32】【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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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xXx   2005-12-06 22:52:59   xXx的博客  

是金砖

- 评论人:research2005   2005-12-06 15:29:33   research2005的博客  

这个文章有分量啊。大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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